未 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罰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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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文章資訊
- 1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
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,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(以下簡稱 ... 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(任)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。
- 2勞動臺北- Q:我們公司已經依法聘僱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...
職安人員可兼任急救人員嗎? 2 yrs Report.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- 勞動臺北, profile picture.
- 3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兼任的推薦與評價,PTT、MOBILE01
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、性質,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,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,透過...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,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,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.
- 4https://www.pcc.gov.tw/ForumList1.aspx?n=7F220D7E6...
- 5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實務問答
按一級管理單位,該單位之主管(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)亦應為一級主管,事業. 單位尚不得以其他部門人員兼任之。勞動檢查如發現有違法情形時,除通知事業單位限. 期 ...